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561號
PCDV,109,重訴,561,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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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原 告 陳沛文
法定代理人 陳輝財

訴訟代理人 劉文瑞律師
被 告 陳鼎言
劉語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律師
被 告 陳輝鴻(即王麗華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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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