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61號原 告 陳沛文 法定代理人 陳輝財 訴訟代理人 劉文瑞律師被 告 陳鼎言 劉語菲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律師被 告 陳輝鴻(即王麗華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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