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542號
PCDV,109,重訴,542,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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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42號
原 告 林瑞超
林顯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曉筠律師
被 告 林俊秀

訴訟代理人 黃晶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2日下午2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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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