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42號原 告 林瑞超 林顯榮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曉筠律師 被 告 林俊秀 訴訟代理人 黃晶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2日下午2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