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詐害債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607號
PCDV,109,訴,3607,2022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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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九鼎知識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維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田上妍
田上瑜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謝明宜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田上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865,3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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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鼎知識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