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361號
PCDV,109,訴,1361,2022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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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61號
原 告 潘天龍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方瓊英律師
洪婉珩律師
潘庭漢
被 告 林豐儀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許家軒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陳信文
被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洪國智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28日上午9時0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0年12 月30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1月27日宣判,茲因被告 林豐儀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 開辯論。
二、本件定如主文所示期日,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 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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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