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61號原 告 潘天龍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方瓊英律師 洪婉珩律師 潘庭漢 被 告 林豐儀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許家軒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陳信文 被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洪國智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28日上午9時0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一、本件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0年12 月30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1月27日宣判,茲因被告 林豐儀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 開辯論。二、本件定如主文所示期日,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 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