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29號
PCDM,111,聲,329,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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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徐桂容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徐明君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
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桂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徐桂容因被告徐明君違反藥事法案件 ,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於出具現金 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 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徐明君(下稱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前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0萬元,由具保徐桂容繳納現金後, 已將被告釋放,此有本院108年刑保工字第130號國庫存款收 款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茲因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並經本院依具保住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案,惟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 到案,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影本、送達證書、拘票及 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憑。又被告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 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 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沒入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逸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翠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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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