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92號
PCDM,111,聲,292,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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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政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 行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1年度執聲付字第9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政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於民國107年7月13日入監執 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法以10 7年度聲字第49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又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35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上開刑期接續執行,於民國107年7月13日入監,今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法 矯署教字第11101409591號函文暨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 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受刑 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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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