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72號
PCDM,111,聲,272,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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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佳正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佳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佳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8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 10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 月20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0 5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1 年1月20日 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0570 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42號刑事判決書等卷證,認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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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