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56號
PCDM,111,聲,256,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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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彥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彥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民國105年8 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原定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11月1日,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 例縮刑日數為7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8月15日 ,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928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 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經審查與法律規範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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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