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51號
PCDM,111,聲,251,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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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代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代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代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54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本院106年度簡字第751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 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2案件由本院以107年 度聲字第8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經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341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本院107年度簡字 第457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2案件由本院以108年 度聲字第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合計有期徒刑1 年3月(原聲請意旨有所漏載,應予補充),於民國107年7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案號:107年度簡上字第4571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 11年1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93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 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依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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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