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45號
PCDM,111,聲,245,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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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碩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碩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碩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鈞院等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 12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 年1 月19日核准假釋 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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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