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志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3年9月確定,於民國98年9月19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100183467 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等 卷證,認受刑人林志祐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 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