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柏毅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柏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柏毅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民國109年2月4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100183235 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等卷證 ,認受刑人呂柏毅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