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林振行
被 告 鍾佳宴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4529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述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育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