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1年度,6號
PCDM,111,撤緩,6,2022012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深波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
年度執聲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深波於本院一百零九年度審交易字第一一七零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深波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 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170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緩刑2年,於 民國110年2月3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前即99年至100年間 故意犯背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5月12日以109年度 上易字第1309號判決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1年6月, 於110年12月1日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872號判決 上訴駁回而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 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 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二、緩 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 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三、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170 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緩刑2年,於110年2月3日確定;又受 刑人於緩刑期前之99年至100年間,因犯背信罪,經臺灣高 等法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13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 ,於110年12月1日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872號判 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等情,有上開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有刑法第75條第1項 第2款所定之情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最後住所地之 法院,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