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1年度,149號
PCDM,111,交簡,149,202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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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勝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勝中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 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㈠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1行「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之記 載更正為「結果於同日15時44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
㈡證據欄補充「關係人陳建廷何翔裕之調查筆錄、呼氣酒精 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 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 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詎漠視自身安危,並罔顧公眾安 全,於服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35毫 克,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標準之情形下 ,仍騎駛普通重型機車於道路併發生擦撞交通事故,顯已危 害交通安全,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 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超商店員,及犯 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葉育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103號
  被   告 鄭勝中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之71
            居新北市○○區○○○路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勝中於民國111年1月6日23時許至翌(7)日3時許,在新北 市○○區○○○○00號3樓居所飲用威士忌,因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仍於111年1月7日15時許,騎乘車牌 號碼966-NRW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5時15分許,行經 新北市○○區○○街000號前,為閃避何翔裕駕駛車牌號碼0129-J2 自小客貨車,而與陳建廷停放在路邊停車格之車牌號碼ANU-5277 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嗣警方到場處理後,對鄭勝中施以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5毫 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勝中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 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一)、(二)各1份,及事故現場照片14張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鄭勝中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葉育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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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