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762號
PCDM,110,附民,762,202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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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762號
原 告 王明全


訴訟代理人 胡惟翔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泰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0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
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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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