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940號
PCDM,110,訴,940,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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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9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冠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186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冠億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 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使用通訊軟體「SCRUFF」以暱稱「亱」作為聯繫工具, 分別於附表所列之時間、地點與陳博偉進行交易,以此方式 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陳博偉。嗣經警於民國110 年4月21日11時29分許,持法院之搜索票,在何冠億位於新 北市○○區○○路0段0巷00弄0號4樓租處執行搜索,當場查獲並 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深棕色圓形錠 劑1粒(不完整、餘重0 .2975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塊1袋(餘重0.2738公克)、含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米白色粉塊1袋(餘重0.2404 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2-氟-去氯愷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1 袋(餘重0.0537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成分之白 色圓形錠劑1粒(不完整,餘重0.1814公克)、含有第二級毒 品大麻成分之深棕色乾燥植株2袋(餘重0.6973公克)、含 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深棕色橢圓形種子(斑點)15粒(餘 重0.0315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淡棕色橢圓形 種子21粒(餘重0.0801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 淡綠色橢圓形種子35粒(餘重0.1539公克)、含有第二級毒 品大麻成分之綠色乾燥碎屑1袋(餘重0.0310公克)、夾鏈 袋5袋、電子磅秤3臺、吸食器1組、玻璃球2顆、分裝勺1個 、針筒4支、iphone 8 plus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因認被告涉有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及同法第 4條笫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已於110 年12月6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佐,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信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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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