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10年度,120號
PCDM,110,簡上,120,2022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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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簡上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桂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0月16
日所為之109 年度簡字第347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案號:109 年度偵字第1345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
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二、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原審認為上訴人即被告李桂馨(下稱被告)罪證明確,依法 進行論罪科刑,固然有所依據。然而,被告提起上訴後,於 民國110 年12 月20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 在卷可證,根據上述規定,本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 未來得及審酌被告死亡的事實,所為實體判決並非適當,自 然應該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 並不經言詞辯論,直接為公訴不受理的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52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秉錡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道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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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