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49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世續
選任辯護人 鄭瑜凡律師
陳湘樺律師
吳景芳律師
被 告 古文琦
選任辯護人 陳俊成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
度偵字第29933、31107、34385號、109年度偵字第3828號),本
院受理後(109年度訴字第421號),因其等自白犯罪,本院合議
庭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處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邱世續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1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85萬元沒收。又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褫奪公權1年。
古文琦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1年。又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元,褫奪公權1年。
事 實
壹、邱世續、古文琦共同交付賄賂部分:
一、曹乾舜自民國103 年12月25日起,擔任宜蘭縣頭城鎮(下稱 頭城鎮)鎮長,負責綜理頭城鎮政務,就頭城鎮公所人事任 用有審核及決定之職權,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邱世續為宜蘭縣在地人士,同 時為忠僕旅館顧問有限公司(址設宜蘭縣○○鎮○○路00○0號3樓 ,下稱忠僕公司,負責人邱筱茜〔邱世續之女〕)之實際負責
人。古文琦係邱世續家族事業體之財務經理。莊雲森係古文 琦之胞兄,以引薦國內LED廠商投標政府標案為業。李冠廷 係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區○○路000 號,下稱光寶公司)光林照明事業部(設桃園市○○區○○○路0 0號)業務經理。魏彰泰則係盛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 新北市○○區○○路000號,登記負責人為魏彰泰之妻陳鶴翎, 下稱盛塑公司)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 人,而盛塑公司係光寶公司長期配合之下包廠商(曹乾舜、 莊雲森、李冠廷、魏彰泰部分均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二、緣於106年10月間,莊雲森為打入宜蘭市場,透過古文琦介 紹而結識邱世續,莊雲森並告知邱世續聽聞消息頭城鎮將辦 理LED路燈之採購案,希望可以幫忙介紹等語。邱世續因認 若引薦莊雲森在頭城鎮安裝LED燈,其自身亦可獲得豐厚報 酬,且邱世續因在宜蘭地區經商已久,與曹乾舜亦熟識,遂 先在不詳場合,向曹乾舜詢問頭城鎮是否要辦理LED路燈之 採購案,經曹乾舜為肯定之答覆後,邱世續即與莊雲森謀議 ,由莊雲森交付邱世續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邱世續再 將其中部分款項做為行賄公務員之用途。另莊雲森於106年1 0月24日,先向李冠廷洽詢光寶公司是否有意承作宜蘭地區L ED路燈標案,同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與李冠廷以為取信。後 於106年12月15日,曹乾舜邀集頭城鎮公所工務課技工劉厚 漢、課長盧煜賓、秘書陳志信、主任秘書陳國義等人,以「 研商汰換本鎮路燈為節能燈具及後續路燈維修相關事宜」為 事由,開會決議全面汰換頭城鎮內路燈為LED燈。邱世續與 莊雲森取得上揭行賄之合意後,適逢農曆歲末年節,邱世續 乘其擔任理事長之噶瑪蘭救難協會辦理餐會,且邀約曹乾舜 到場之機會,於107年1月7日,在宜蘭縣○○鄉○○路0段00號「 金樽會館礁溪店」外,邱世續即基於對公務員關於職務上行 為行求賄賂之犯意,向曹乾舜告知:若頭城鎮之LED路燈採 購案,由其屬意之廠商得標,將給與300萬元款項等詞,而 為行賄之表示,曹乾舜考量107年11月將進行鄉鎮市長選舉 ,亟需經費使用,遂以:「我會盡量」等語允諾。其後曹乾 舜與古文琦於107年1月29日,聊及對於LED燈尚有諸多不瞭 解事務,古文琦即告知其「兄哥」即莊雲森為LED業內人士 ,可提供專業諮詢,曹乾舜遂請古文琦邀約莊雲森於107年2 月2日至頭城鎮公所進行簡報及說明,並有工務課課長盧煜 賓、工務課課員劉厚漢與會(盧煜賓及劉厚漢所涉圖利及偽 造文書罪嫌,另移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辦),隨會議進 程,曹乾舜獲悉邱世續前所指之「屬意廠商」,即指莊雲森 及莊雲森所代表之光寶公司,會後曹乾舜指示頭城鎮公所要
用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的方式辦理路燈汰換,曹乾舜復指示可 參考莊雲森所提供資料進行標案規劃,藉以暗示鎮公所內所 屬職員其希望由光寶公司得標之意,莊雲森後則交付存有南 投縣名間鄉公所前使用節能績效保證專案方式辦理採購文件 電子檔案之USB隨身碟交付與劉厚漢,嗣莊雲森與劉厚漢就 莊雲森所提供資料進行部分內容調整後,劉厚漢即依公文簽 核程序進行「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標案案號T C107005)」採購案之公開招標(標案金額為3200萬元),曹 乾舜則為批核准許採行最有利標為本件採購案之得標方式、 批核准予辦理本件採購案公開招標、批核遴選評選委員及工 作小組成員等具對價性之職務上行為。上開採購案資訊於10 7年3月19日公告上網後,李冠廷見前開標案之內容,果與莊 雲森前所提供之資料大抵相符,且莊雲森復引薦邱世續與李 冠廷認識,李冠廷遂認莊雲森確有能力協助光寶公司得標此 採購案,因而與莊雲森行細部討論,雙方基於共同對公務員 關於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約定此採購案之契約 金額3200萬元,其中百分之60(約1920萬元)由光寶公司取 得,其中百分之15(約480萬元)作為包商之工程款,剩餘 之百分之25(約800萬元)則係莊雲森之「設計規劃費用」 ,此設計規劃費用包含用以打點地方人士與行賄公務人員之 款項。而因依光寶公司之會計作業規則,無法撥付「設計規 劃費用」為名之款項,李冠廷為取得行賄款項,亦與魏彰泰 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關於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謀 議由魏彰泰以提高合約工項單價2至3倍方式套出款項,再由 魏彰泰將所套出款項交付莊雲森以進行後續交付賄賂之行為 。李冠廷繼而向時任光寶公司光林照明事業部總經理之葉耀 中(所涉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另為 不起訴處分)報告光寶公司若順利得標本件採購案,將可取 得得標金額3200萬元的百分之60之收入,經葉耀中評估光寶 公司仍有獲利,遂允李冠廷代表光寶公司,與魏彰泰擔任實 際負責人之盛塑公司,先於107年4月中旬,簽訂「標案合作 備忘錄」,約明若本件採購案由光寶公司得標,得標金額之 百分之60歸光寶公司取得,簽訂上開「標案合作備忘錄」後 ,光寶公司決意參與本件採購案之投標。嗣本件採購案於10 7年5月4日進行評選,果由光寶公司為最高評分廠商,而經 頭城鎮公所於107年5月16日公告光寶公司為本件採購案得標 廠商(得標金額為3200萬元),嗣李冠廷復代表光寶公司與 盛塑公司,簽署「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換裝工 程契約書」,約定契約價金為1279萬9500元,光寶公司並因 而撥付1032萬1620元與盛塑公司。
三、盛塑公司收受光寶公司撥付1032萬1620元後,魏彰泰為掩人 耳目,另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以盛塑公司名義填製 如附表一所載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7張以完成請款之作業 流程,且自107年4月起,迄至108年7月止,共計交付624萬 元與莊雲森。
四、嗣莊雲森自魏彰泰處陸續取得款項後,為遂行交付行賄款項 之目的,亦與邱世續、古文琦共同基於交付行賄款項合意, 分3次將原約定500萬元中之485萬元交與邱世續,其經過如 下:㈠
㈠於107年4月28日下午4時56分許,經古文琦安排,莊雲森駕車 至臺北市大安森林公園捷運站旁,邱世續進入莊雲森所駕駛 之車內後,由莊雲森交付250萬元與邱世續。 ㈡於107年6月22日下午1時36分許,經古文琦安排,莊雲森駕車 至臺北市大安森林公園捷運站旁,邱世續進入莊雲森所駕駛 之車內後,由莊雲森交付100萬元與邱世續。 ㈢於107年11、12月間,由莊雲森陸續以現金方式交付古文琦 4 0萬、35萬、45萬、15萬元(計分四次)與古文琦,請古文 琦轉交邱世續,而古文琦自莊雲森接續收受此四次款項後( 共計135萬元),再將之交付邱世續。
五、邱世續及古文琦自莊雲森處陸續取得上開款項485萬元,邱 世續從中分得185萬元報酬後,為實現交付曹乾舜300萬元賄 款之諾言,邱世續另指示古文琦,以將現金放入袋中,復在 現金上擺放包裝茶葉之方式,另分四次將300萬元行賄款項 交與曹乾舜,其經過如下:
㈠107年2月12日,邱世續雖尚未自莊雲森處取得行賄款項,然 為向曹乾舜展示誠意,仍於同日上午9時47分去電告知古文 琦「交部分就好,不要全部喔」、「比如數量是一百的話, 交二十就好了,這樣就可以辦手續了」等語,指示古文琦於 當日交付期約賄賂300萬元之2成(60萬元)予曹乾舜,以換取 頭城鎮公所配合莊雲森規畫該標案規格,古文琦後於同日上 午10時許,將60萬元賄賂裝於茶葉袋內攜至鎮長辦公室,並 交與曹乾舜,曹乾舜則基於公務員關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 之犯意而收受之。
㈡107年4月30日下午4時6分,古文琦去電曹乾舜專線人頭電話0 000000000號,相約於當日下午5時許在宜蘭縣○○鎮○○街00號 1樓(古文琦住家之紫菜工廠)見面,曹乾舜乘坐車號000-000 0號小客車到場後,古文琦將100萬元裝於茶葉袋內交與曹乾 舜,古文琦並告知曹乾舜:「這是LED的錢,希望多多幫忙」 等語,告知所交付者為本件採購案之行賄款項,曹乾舜則基 於公務員關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收受之。
㈢107年7月12日適逢本件採購案開工期間,曹乾舜於該日下午1 時32分,主動以專線人頭電話0000000000號聯繫古文琦翌日 下午4時30分見面,古文琦於同年月13日下午4時30分將80萬 元現金裝於茶葉袋內,攜至頭城鎮公所鎮長室交予曹乾舜, 並告知「這是LED的錢,希望多多幫忙」等語,告知所交付 者為本件採購案之行賄款項,曹乾舜則基於公務員關於職務 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收受之。
㈣頭城鎮LED路燈案原定工期107年12月21日前夕之同年月20日 上午9時13分,曹乾舜主動以專線人頭電話0000000000號聯 繫古文琦,相約於同日10時30分見面,古文琦即將尾款賄賂 60萬元裝於茶葉袋內攜至頭城鎮公所鎮長室交予曹乾舜,並 告知「這是LED的錢,希望多多幫忙」等語,告知所交付者 為本件採購案之行賄款項,曹乾舜則基於公務員關於職務上 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收受之。
貳、邱世續。古文琦違反公司法部分:
邱世續係忠僕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古文琦則係忠僕公司之董 事兼任財務經理,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定之公司負責人。 另邱筱茜(邱世續之女)、邱景彤(邱世續之子)則係忠僕公司 掛名之董事長及董事,同時均為掛名之股東。邱世續與古文 琦均明知公司增資時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如未實 際繳納,不得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共同基於未實際繳納 公司應收股款之犯意聯絡,其二人知悉忠僕公司資本額自70 00萬元增加至1億元(即增資3000萬元),邱世續僅能籌得220 0萬元,為完成辦理增資之目的,邱世續遂聯繫第三人陳麗 情借款800萬元,並指示古文琦辦理後續增資登記事宜,以 此作為不知情之邱景彤之股東出資款,待陳麗情以個人名義 匯款800萬元存入忠僕公司彰化銀行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經彰化銀行察覺 匯款人並非股東而告誡古文琦,古文琦復依邱世續之指示, 自忠僕公司帳戶提領800萬元,再將該實際上由非股東之陳 麗情支出之800萬元,以邱景彤之名義存入忠僕公司帳戶內 ,以營造由股東實際繳納股款之假象,並將前揭虛偽之交易 明細表持交不知情之育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設宜蘭縣○○市○ ○路00號2樓之1)會計師羅希寧使之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古文琦於取得此存款證明文件後,以不知情之邱筱茜名義持 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後於108年2月11日 完成變更登記。
參、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暨本署檢察官主動簽分偵辦。 理 由:
壹、事實欄壹(即被告邱世續、古文琦共同交付賄賂)部分:
一、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邱世續、古文琦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 自白及彼此供證甚詳,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曹乾舜、莊雲森 、魏彰泰、李冠廷於偵查或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曹乾舜見10 8年12月5日偵查筆錄〔108偵34385卷第331至336頁〕及本院卷 四第87、88頁、本院卷五第155頁、本院追加卷二第387頁; 莊雲森見108年11月18檢察官聲請本院延長羈押訊問筆錄、1 08年12月3日偵訊筆錄〔108年偵29933卷六第15至19、75至77 頁〕及本院卷五第78頁;魏彰泰見108年9月23日調詢筆錄、1 08年9月24日偵訊筆錄〔有具結〕及檢察官聲請本院羈押訊問 筆錄〔108年偵29933卷一第85至98、141至149頁、卷四第295 至300頁〕、108年11月11日調詢筆錄〔109年偵3828卷二第129 至134頁〕、108年11月13日偵查中〔見108年偵29933卷五第50 3至508頁〕;李冠廷見108年9月24日偵查筆錄〔有具結,108 年偵29933卷一第65至77頁〕及108年10月30日偵查筆錄〔見10 8年偵29933卷五第417至436頁〕,及證人劉厚漢、盧煜賓、 證人即盛塑公司負責人陳鶴翎(被告魏彰泰之妻)、證人即 光寶公司總經理葉耀中、林世哲、李奉庭、證人即本案採購 案評審委員陳登文、王惠生分別於調詢或偵查中之證述情節 大致相符;並有下列補強證據可以佐證:
㈠關於路燈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護案相關資料: ⒈光寶公司與盛塑公司簽署之「標案合作備忘錄」【偵 29933 卷五第329至332頁】。
⒉光寶公司與盛塑公司簽署之「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 運案換裝工程契約書」【偵29933卷三第135至151頁】。 ⒊盛塑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7張及光寶公司頭城案請款明細【偵 29933卷一第43至62頁】。
⒋宜蘭縣○○鎮○○000○0○00○○鎮○○○0000號函暨檢附行政院98年4 月27日院授工企字第09800149320號函、異質採購評估報告 、107年3月9、3月20日、3月23日、3月28日、4月12日、4月 2日、5月4日宜蘭縣頭城鎮公所簽辦單【偵29933卷二第33至 44頁、偵29933卷三第391頁、偵34385第85至95頁】。 ⒌107年3月23日佳義電氣工程行201803字第20180323001號函、 宜蘭縣○○鎮○○000○0○00○○鎮○○○0000000000號函【偵29933卷 一第269頁、偵29933卷三第387頁】。 ⒍107年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護案決算明細表【偵2993 3卷一第297頁】。
⒎頭城鎮公所與光寶公司之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 統包工程採契約節錄部分契約第1、27、28頁【偵29933卷一 第325至330頁】、第36、37頁【偵29933卷二第451至452頁 】、第22至25頁【偵29933卷二第453至458頁】。
⒏宜蘭縣○○鎮○○000○00○0○○鎮○○○00000號開會通知【偵29933卷 二第27頁】。
⒐宜蘭縣○○鎮○○000○00○00○○鎮○○○00000號函暨檢附研商汰換本 鎮路燈為節能燈具及後續路燈維修相關事宜會議紀錄【偵29 933卷二第29至31頁】。
⒑投標須知範例、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 條款聲明書範例、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表 、切結書範例、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廠 商同意書範例、採購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件審查表範例、路燈 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採購案、需求說明書暨評選須知、路 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工程補充說明書及施工規範範例、 工程契約書範例【偵29933卷二第50至172頁】。 ⒒宜蘭縣頭城鎮公所資源統計表〔標單〕、宜蘭縣頭城鎮公所詳 細價目表[預算]、宜蘭鄉頭城鎮公所工程契約書、宜蘭縣頭 城鎮公所投標須知、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工程 補充說明書及施工規範、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 採購案需求說明書暨評選須知、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 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 法律責任表、切結書、投標標價清單、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 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廠商同意書、安全衛生設施規定說明表 、頭城鄉公所採購投標嚴商資格審查文件審查表、頭城鄉公 所採購投標廠商燈具規格審查表、退還押標金收據、現有路 燈預估表【偵29933卷二第178至358頁】。 ⒓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107年3月19日公開招標公 告、107年3月21日公開招標更正公告、107年3月23日公開招 標更正公告、107年3月27日無法決標公告、107年3月31日公 開招標公告、107年5月16日決標公告【偵29933卷二第371至 399頁】。
⒔107年4月20日,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資格審查 廠商簽到紀錄【偵29933卷二第415頁】。 ⒕107年4月20日,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頭城鎮公 所開標/資格審查紀錄表【偵29933卷二第417頁】。 ⒖107年5月4日,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採購評選委 員會議紀錄(含評選服務廠商評選總表、評選委員審查意見 表)【偵29933卷二第420至434頁】。 ⒗四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108年1月10日維字第108011002號函、 宜蘭縣○○鎮○○○鎮○○○0000000000號函【偵29933卷二第439至 440頁】。
⒘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108年1月22日、108年2月1 日、108年2月15日宜蘭縣頭城鎮公所驗收紀錄【偵29933卷
二第441至443頁】。
⒙宜蘭縣頭城鎮公所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之光寶 公司維修表【偵29933卷二第489至511頁、卷四第91至100頁 】。
⒚宜蘭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工程補充說明書及施 工規範(節錄第1至3頁、第13頁)【偵29933卷二第491頁、5 13至518頁】。
⒛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P&L損益表【偵29933卷三 第63頁】、106年1月至108年3月盛塑公司銷項紀錄【偵2993 3卷三第235至236頁】、頭城鎮公所支出傳票(普通公務類 )【偵29933卷三第395頁】、盛塑公司107年6月11日開立之 發票(編號CL00000000號)及光寶公司核銷(CR Vendor Payme nt)資料【偵29933卷四第174至176頁】。光寶公司頭城LED 案PLC表【偵29933卷四第216至225頁】、宜蘭縣頭城鎮公所 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測試報告【偵29933卷五 第277至298頁】,對於107年1月至108年9月光寶公司撥款與 盛塑公司明細(含債權債務抵銷協議書)【偵3828卷二第19 7至200頁】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之宜蘭縣頭城 鎮公所工程結算書及付款明細【偵29933卷五第481至484頁 】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評選服務廠商評分表( 委編2至7)【偵34385第101至111頁】。 ㈡關於頭城鎮汰換路燈保護開關工程案相關資料 ,有宜蘭縣頭 城鎮公所頭鎮工字第1070017979號函、新光源節能科技有限 公司107年11月30日新光源字第0000000-0號函【偵29933卷 一第317、318頁】、四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107年9月6日維 字第107090606號函、107年9月6日宜蘭縣頭城鎮公所簽辦單 暨檢附單價分析表【偵29933卷二第519至520頁】、頭城鎮 汰換路燈保護開關工程案107年10月9日宜蘭縣頭城鎮公所開 標紀錄、廠商簽到表【偵29933卷二第523至524頁】新光源 節能科技有限公司107年11月2日新光源字第0000000-0號函 暨檢附開工報告【偵29933卷二第545至547頁】、、宜蘭頭 城鎮公所汰換路燈保護開關案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明細表 【偵29933卷三第208至209頁】、頭城鎮汰換路燈保護開關 工程案工程契約節錄第1頁【偵29933卷三第252頁】、頭城 鎖汰換路燈保護開關工程案107年10月9日決標公告【偵3828 卷一第283至286頁】、頭城鎮公所汰換路燈保護開關案之宜 蘭縣頭城鎮公所工程竣工報告表、工期計算表,107年11月1 6日及26日查驗紀錄、驗收證明書【偵34385第249至254頁】 。
㈢法務部廉政署執行行動蒐證紀錄表:
⒈107年6月22日法務部廉政署執行行動蒐證紀錄表及大安森林 公園監視器影像畫面【偵3828卷二第491至496頁】。 ⒉107年4月30日法務部廉政署執行行動蒐證紀錄表及頭城鎮公 所監視器影像畫面【偵3828卷二第521 至524 頁】。 ⒊107年11月16日12時至16時,法務部廉政署執行行動蒐證紀錄 表【偵29933卷三第179至187頁】。 ⒋107年11月28日10時至20時、11月29日12時至21時法務部廉 政署執行行動蒐證紀錄表【偵29933卷四第195至198頁】。 ⒌107年11月28日11時至23時及12月29日9時至21時法務部廉政 署執行行動蒐證紀錄表【偵29933卷三第159至162頁】。 ㈣法務部廉政署指認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
⒈108年9月23日李冠廷法務部廉政署指認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 【偵29933卷一第25至32頁】。
⒉108年9月23日曹乾舜法務部廉政署指認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 【偵3828卷一第31至48頁】。
㈤帳戶及交易明細:
⒈新光源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11.27至10 7.12.6交易紀錄、光寶公司帳戶107.11.27至107.11.29交易 紀錄【偵3828卷二第53至55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黃立安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 及交易(收支)明細【偵29933卷一第219至224頁、偵29933卷 三第239頁】。
⒊盛塑公司臺灣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存摺影本及107.4 .25至107.6.22交易紀錄、109年6月22日魏彰泰請陳鶴翎從 盛塑公司提領239萬元交易紀錄【偵29933卷三第205頁、卷 五第335至337頁】。
⒋盛塑公司臺灣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2.21至107.4 .20及新光源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4.1 2至107.5.3交易紀錄、新光源公司甲存帳戶交易明細【偵29 933卷五第369至375頁、第509至512頁】。 ㈥監聽譯文部分:
⒈107年1月29日古文琦與邱世續、曹乾舜、莊雲森、大邱;107 年1月30日古文琦與曹乾舜;107年1月31日古文琦與曹乾舜 ;107年2月2日古文琦與莊雲森監聽譯文【偵34385第57至60 頁】。
⒉107年2月12日古文琦與邱世續監聽譯文【偵29933卷五第169 頁】。
⒊107年2月14日古文琦與莊雲森、邱世續;107年2月15日古文 琦與邱世續、莊雲森監聽譯文【偵3828卷一第245至248頁】 。
⒋107年4月28日邱世續與古文琦監聽譯文(起訴書誤載為107年4 月22日)【偵29933卷四第245至247頁】。 ⒌107年4月30日古文琦與曹乾舜監聽譯文【偵3828卷二第517至 518頁】。
⒍107年5月28日吳振河(家家水電行)與魏彰泰監聽譯文【偵343 85第175 頁】。
⒎107年6月11日李冠廷與光寶公司人員、魏彰泰與魏彰泰妻、 魏彰泰與李冠廷;107年6月20日李冠廷與光寶公司人員、李 奉廷;107年6月21日李冠廷與李奉廷;107年6月22日魏彰泰 與陳鶴翎監聽譯文【偵3828卷二第19至24頁、偵2993卷三第 203頁】。
⒏107年6月22日邱世續與古文琦監聽譯文【偵29933卷四第73頁 】。
⒐107年7月2日李冠廷與李奉廷監聽譯文【偵29933卷三第198至 201頁】。
⒑107年7月10日李冠廷與光寶公司;107年7月24日李冠廷與光 寶公司;107年12月3日李冠廷與李奉廷監聽譯文【偵29933 卷四第211至212頁】。
⒒107年7月12日曹乾舜與古文琦監聽譯文【偵29933卷五第177 頁】。
⒓107年7月13日邱世續與古文琦監聽譯文【偵29933卷五第178 至179頁】。
⒔107年11月2日莊雲森與莊雲森老婆、古文琦與林國正;107年 11月3日邱世續與古文琦監聽譯文【偵3828卷一第257至258 頁】。
⒕107年12月20日曹乾舜人頭與古文琦監聽譯文【偵3828卷一第 479頁】。
㈦莊雲森手機0000000000號通話紀錄【偵29933卷一第17頁】、 莊雲森與盧煜賓LINE對話紀錄內容翻拍畫面【偵29933卷一 第271至295頁】、104年水銀路燈落日計晝-南投縣水銀路燈 汰換工程案決算明細表【偵29933卷一第299頁】、曹乾舜門 號0000000000之截圖照片【偵29933卷三第19至21頁】、陳 鶴翎與光寶小林line對話紀錄【偵29933卷三第219至229頁 】、106年1月至108年3月新光源公司銷項紀錄【偵29933卷 三第241至242頁】、本院108年聲搜字第1489號搜索票、法 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25份暨所載扣 案物品【偵29933卷四第321至516頁】、莊雲森台灣大哥大 股份有限公司行動上網資料查詢【偵29933卷五第233至236 頁】、高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路燈系列資料【偵29933 卷五第263至276頁】、108年2月1日、2月21日、2月25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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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及魏彰泰手機基地台位置紀錄、107年6月21魏彰泰與莊雲 森line對話紀錄【偵29933卷三第203至205頁、卷五第339頁 】。
㈧被告曹乾舜犯罪所得300萬:⒈繳回50萬元:108年12月20日新 北地檢署自行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108年12月24日國庫機 關專戶存款收款書、扣押物清單、新北地檢署108年贓保字 第34號贓證物款收據【偵34385第385、387至392頁】。⒉繳 回250萬: 109年4月23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9年4月20 日新北地檢署自行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扣押物清單、新北 地檢署109年贓保字第13號贓證物款收據【偵34385第517、5 19、521至524頁】。
㈨被告邱世續繳回185萬:108年10月16日新北地檢署自行繳交 犯罪所得通知書、新北地檢署108年贓保第25號贓證物款收 據、扣押物清單【偵31107第439、441至445頁】。 ㈩其他監聽譯文部分:(1)108年1月14日邱世續與陳麗倩監聽譯 文【偵31107第35至40頁】、(2)108年1月17日邱世續與古文 琦監聽譯文【偵31107第41頁】、(3)108年1月17日邱世續與 陳麗倩監聽譯文【偵31107第42頁】、(4)108年1月18日邱世 續與古文琦監聽譯文【偵31107第43頁】、(5)108年1月19日 古文琦與彰化銀行監聽譯文【偵31107第43至48頁】(起訴書 似誤載為為108年1月18日)、(6)108年1月19日古文琦與陳麗 倩監聽譯文【偵31107第48至50頁】、(7)108年1月19日邱世 續與古文琦監聽譯文【偵31107第50至51頁】、(8)108年1月 21日古文琦與彰化銀行監聽譯文【偵31107第51至52頁、第5 3至54頁】、(9)108年1月21日古文琦與陳麗倩監聽譯文【偵 31107第52至53頁、54頁】、(10)108年1月21日邱世續與古 文琦監聽譯文【偵31107第56至57頁】。 附表二所示扣案證物。
二、綜上,此部分被告邱世續、古文琦之偵審自白皆與事實相符 ,其二人共同交付賄賂犯行應可認定,均應依法論科。貳、事實欄貳(即被告邱世續、古文琦違反公司法)部份:一、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被告邱世續、古文琦於偵查及本院審 理時均自白及彼此供證甚詳,核與證人邱筱茜、邱景彤、羅 希寧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忠僕公司登記卷內 之忠僕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簽到簿、董事會議事 錄、章程、108年2月11日變更登記表、育嘉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出具之忠僕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忠僕公司彰化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暨交易往來明細、法務部 廉政署108年1月21日行動蒐證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另有 前揭邱世續與陳麗情、古文琦之通訊監察譯文等件在卷可佐
。
二、綜上,此部分被告邱世續、古文琦之偵審自白皆與事實相符 ,其二人共同違反公司法犯行應可認定,均應依法論科。參、論罪:
一、被告邱世續、古文琦共同交付賄賂部分:
㈠罪名:
⒈按貪污治罪條例之犯罪主體,依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第3 條規定,係以公務員及與公務員共犯該條例之罪者為處罰對 象。從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所規定之關於違背職務 行為行賄罪,係指同條例第2 條、第3 條所規定之人,向具 有該條例第2 條所規定身分之人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行賄而言 。至於同條例第11條第4 項另規定,不具第2 條人員之身分 而犯第1 項之罪者亦同,乃指不具第2 條人員身分之非公務 員,向具有第2 條所規定身分之人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行賄者 ,亦依第1 項規定之刑處罰之謂。前者為公務員對公務員行 賄;後者為非公務員對公務員行賄,兩者之犯罪主體,迥然 不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3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本案被告邱世續、古文琦(下稱被告二人)均非屬依法令從 事公務之人員,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身分,核 非屬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人員之身分,其對於公務員行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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