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47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傑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255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鄒傑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 行「SRJ30JE」之記載更正為「SR30JE」、第7行「18日」之 記載更正為「15日」、第8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之記載更正為「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外,及證據欄 補充「告訴人匯款明細截圖3紙」,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對 告訴人偽以欲販售上開機車,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交 付現金予被告,其詐欺行為實應譴責,兼衡其犯罪動機、目 的,告訴人等損失之金額,被告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 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機車 維修,犯後之態度,犯後業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有調解筆 錄1份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 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 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本案詐欺犯行 之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惟如前所述,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見調解筆錄1份 ),本院認被告若依調解書之調解條件賠償,應達到沒收 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 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 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另諭知沒收被告之犯 罪所得。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唯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5513號
被 告 鄒傑盛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
強制戒治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鄒傑盛明知並無販售機車之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9年5月9日晚間8時許, 在其所經營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萬順車業行 」內,對莊家銘佯稱能以新臺幣(下同)9萬4,800元之代價 販售光陽機車【型號:Kymco Racing S 150(七期)ABS版 SRJ30JE 顏色:霧鑽銀】1輛云云,致莊家銘陷於錯誤,先 於109年5月11日、13日、18日各匯款3萬元至鄒傑盛所有玉 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於109年5 月16日交付現金4,800元予鄒傑盛。嗣因鄒傑盛未能交車,
且經莊家銘多次催促還款仍置之不理而始知受騙。二、案經莊家銘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鄒傑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莊家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㈢證人即昇龍車業負責人姚鎮益於警詢中之證述(佐證被告根 本未向經銷商訂購車輛之事實)。
㈣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4日光企法字第00000000號 函1份(佐證該型號車輛並無被告所述有容易熄火之情形) 。
㈤被告與告訴人間LINE對話紀錄1份(佐證告訴人於109年5月間 向被告訂購車輛後,被告一再藉故拖延交車之事實) ㈥被告所有上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 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檢 察 官 楊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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