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725號
PCDM,110,易,725,202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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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7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威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
1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威丞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威丞於民國109年9月27日凌晨2時29 分許,登入網際網路,在線上遊戲「完美世界2」伺服器「 月詠雲歌」內使用角色名稱「爺你惹不起」遊戲時,與角色 名稱「新★"」之告訴人林益新發生爭執,竟心生不滿,基於 妨害名譽之犯意,使用「跨服號角」之功能,在前開遊戲公 共對話平台上喊道:「一票低能二組還能顧到狂趴 綠帽新 今天沒說滅團心得?綠掌沒說拉回去帝元營帳484很屌」之 語,以此方式公然侮辱告訴人,使該遊戲中所有伺服器之玩 家均因而收到上開妨害名譽訊息,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 譽及社會評價。適告訴人在其新北市中和區住處參與遊戲時 看見因而得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 侮辱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在心證上無從為有罪之確信,自應為 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刑法之妨害名譽罪,以侮辱或誹謗除自己以外之特定 自然人或法人為必要,雖不須指名道姓,但必須以一般方法 可以將妨害名譽之對象與特定人格加以連繫,否則侮辱或誹 謗之對象即未特定,即與公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有間。 又基於網路特有之匿名性,任何人得保有隱私權,平等、自 由地利用網路資源,發表個人之言論及意見,發言者多互不



知彼此之真實身分,此時公然侮辱或毀謗罪保護之對象,應 須使他人在日常生活中足以特定限縮至某範圍之程度,此種 足以分辨或限縮範圍之程度,固不侷限於揭露真實姓名與身 分,惟至少必須達到不特定之多數人,一望即知行為人在真 實世界中,欲侮辱或毀謗之特定人為何之程度。若網路世界 之其他參與者既無法分辨、得知或推敲該對象究竟為何人, 該對象即與一般大眾無從區隔,即無所謂遭侮辱或名譽受損 可言。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08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 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 合併記載」,同法第310條第1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 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 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揆諸上 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 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 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 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職 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 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 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 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 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 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 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 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 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 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 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是以本件被 告林威丞既經本院認定無罪,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 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四、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林威丞涉犯公然侮辱罪嫌,係以:㈠被告 林威丞於偵查中之供述,㈡告訴人林益新於警詢與偵查中之 指訴,㈢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完美世界2角色列表與 遊戲帳號基本資料、認證電話與LINE鎖開通紀錄、登入IP紀 錄、通聯調閱查詢單及遊戲對話截圖,㈣證人張之郡、吳銘 倫、蘇柏瑋王子祥於偵查中之證詞,為其論斷之依據。五、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在上開遊戲平台上喊道:「一票低能二組 還能顧到狂趴 綠帽新今天沒說滅團心得?綠掌沒說拉回去



帝元營帳484很屌」等語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公然侮辱 犯行,辯稱:我們是對戰,我只是針對他們打架時,告訴人 找了2、30個人來圍我們,還打輸我們,後來他們都死光了 ,我就笑他們人多圍我們人少,還打輸我們,我沒罵人,只 是虧他們而已。我之所以說告訴人是「綠帽新」,因為之前 的服裝,可能那時告訴人是穿類似這種服裝,所以就虧他而 已,看本件的詞語,我當天沒有侮辱他什麼。因為帶團的就 是他們幾個,我只是在笑他們而已,我所說的是針對他們當 天來圍我們的那些人等語。
六、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間,登入網際網路,在上開遊戲平台以暱稱 「爺你惹不起」喊到:「一票低能二組還能顧到狂趴 綠 帽新今天沒說滅團心得?綠掌沒說拉回去帝元營帳484很 屌」等語,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在卷(見110年 度易字第725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5頁),並有本件遊 戲對話截圖附卷可稽(見110年度偵字第5155號卷【下稱 偵卷】第27至29、49至51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雖告訴人於偵查中指訴:我的暱稱「新★"」,因為被告使 用虛擬道具跨服號角,可以強制輸入文字傳播到遊戲中所 有伺服器中所有玩家的頻道裡,強迫其他玩家看到,有些 跟我接觸的玩家就會知道那個是我,我玩完美世界2已經1 0幾年,暱稱沒有改變過,也認識很多遊戲玩家變成現實 好友,他們看到後就知道對方在罵我,還問我發生何事等 語(見偵卷第43頁)。且證人即告訴人配偶張之郡於偵查 中證述:我的暱稱是「郡郡兒」,玩家可以將想要說的話 利用跨服號角,在頻道上直接顯示,特色是所有遊戲伺服 器的頻道都可以看到,兩個頻道總共3千人,如果沒有其 他訊息,會持續顯示一小時,也會出現在電腦畫面上的跑 馬燈上,像廣告那樣,會用特殊顏色呈現等語(見偵卷第 69頁)。而證人吳銘倫蘇柏璋王子祥於偵查中各證述 :暱稱分別為「微笑奈何」、「瀨飞」、「凡小草」,因 遊戲上認識告訴人,玩了10幾年,變成現實朋友,其知道 告訴人暱稱與真名等語,且證人蘇柏璋又證述:我有看過 被告罵其他人等語,證人王子祥復證稱:被告罵人時我有 在場,我有截圖等語(見偵卷第69至71頁)。然被告於本 院審理中供述:我不認識告訴人,也未與告訴人見過面及 吃過飯。告訴人經常跟我借帳號開角色在完美世界玩,因 為我的裝備比較好,我借一次都沒有收錢。之前都是私訊 LINE問我帳密,他就直接登入上去。109年9月27日當天, 在完美世界上玩該伺服器的玩家大約五百人以上,不確定



有無八百人,現在只剩下二個伺服器,我不認識本件於偵 查中作證的4名證人,也沒有與他們見過面等語(見本院 卷第55頁),並有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完美世 界2」角色列表與遊戲帳號基本資料、本件遊戲對話截圖 附卷可憑(見偵卷第13至23、49至57頁)。由上可知,本 件網路遊戲之玩家大約500人至3,000人許(即不特定多數 人),包括被告、告訴人、證人張之郡、吳銘倫蘇柏璋王子祥等人,均係以匿名方式參與網路遊戲之進行與對 話。雖告訴人指訴被告於上開遊戲中喊到「綠帽新」等語 對其公然侮辱云云,然查,告訴人於上開遊戲中對外顯示 之暱稱為「新★"」,除上開證人4名係告訴人配偶及朋友 之外,本件網路遊戲玩家高達約500人至3,000人(即不特 定之多數人),難以一望即知被告所稱「綠帽新」即為真 實世界中之告訴人林益新本人。則本件網路遊戲世界之其 他參與者,既然無法分辨、得知或推敲該對象「綠帽新」 究竟為何特定人?該對象即與一般大眾無從加以區隔,亦 無所謂遭侮辱或名譽受損可言。
  ㈢又告訴人於偵查中指訴:我們玩遊戲會對戰,被告輸了就 生氣罵說我老婆偷客兄,我被戴綠帽等語(見偵卷第43頁 正反面),且證人張之郡於偵查中復證述:被告常用綠帽 投射我先生,間接好像是我讓他戴綠帽,也影響到家庭關 係與朋友觀感,持續了6-7年等語(見偵卷第69頁)。經 查,觀之本件遊戲對話截圖顯示,被告於上開遊戲平台喊 到:「一票低能二組還能顧到狂趴 綠帽新今天沒說滅團 心得?綠掌沒說拉回去帝元營帳484很屌」等文字(見偵 卷第27至29、49至51頁),核與被告辯稱:我們是對戰, 告訴人找了2、30個人來圍我們,還打輸我們,後來他們 都死光了,我就笑他們人多圍我們人少,還打輸我們,我 沒罵人,只是虧他們而已等語大致相符(見本院卷第45頁 ),足見被告與告訴人於本件網路遊戲中,兩軍對戰,被 告隊伍獲勝後,被告係以上開言詞,嘲笑告訴人沒有說滅 團心得等語,並未見被告於上開言詞中有陳述關於告訴人 之配偶發生外遇等相關言論,是依上開言詞綜合觀察,難 以逕認被告係以「綠帽新」等語而公然侮辱告訴人之人格 及社會評價。
  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提示偵卷第49頁)我的角色沒 有在畫面裡面,告訴人的角色是綠色的字等語(見本院卷 第55至56頁),並有本件遊戲對話截圖附卷可參(見偵卷 第49頁)。又被告於準備程序時供述:(為何會說告訴人 是「綠帽新」?)因為之前的服裝,可能那時告訴人是穿



類似這種服裝,所以就虧他而已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 ,被告並以答辯狀陳述:本人當日並無嘲笑告訴人戴綠帽 及其與妻子之情形,告訴人之前玩遊戲時裝著,因此被本 陣營朋友稱「綠帽」,故其僅抒發個人情緒及事實,非針 對特定對象,無任何侮辱性等語(見本院卷第67頁),並 有被告提供之LINE群組對話紀錄、「蒼月冥」與「新★"」 對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及本件遊戲對話截圖附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75至141、143、145至155、157至189、191至3 01頁)。觀之上開被告與同陣營朋友於LINE群組對話紀錄 內容可知,群組成員間就綽號「綠帽」之人參與遊戲時, 討論其等於本件網路遊戲進行之過程及意見,例如「有綠 帽鎮守就夠了」、「綠帽好認真喔」、「綠帽在尋背包了 」、「綠帽真的把遊戲當人生事業經營」、「綠帽那一派 的嘛」、「綠帽巫師意志被我秒哈哈」等文字(見本院卷 第93、113、123、127、133、141頁),並有「綠色」熊 頭人形之遊戲截圖可稽(見本院卷第85頁),顯見被告與 同陣營朋友在LINE群組對話中,即經常以綽號「綠帽」乙 詞稱呼告訴人或告訴人陣營之成員,益徵「綠帽」乙詞係 被告稱呼告訴人之綽號,至為灼然。是被告上開所辯內容 ,尚屬有據,堪可採信。
七、綜上所述,告訴人於上開遊戲中對外顯示暱稱為「新★"」, 除告訴人配偶及3名友人之外,本件網路遊戲玩家約500人至 3,000人之不特定多數人,難以一望即知被告所稱「綠帽新 」即為真實世界中之告訴人本人。又綜合觀察上開言詞,被 告並未陳述關於告訴人之配偶外遇等言論,難以逕認被告係 以「綠帽新」等語公然侮辱告訴人。而被告與同陣營友人於 LINE群組中,常以綽號「綠帽」稱呼告訴人或告訴人陣營, 顯見被告係以綽號「綠帽」稱呼告訴人。本件依調查所得證 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涉有公然侮辱之犯行,依首開說明,本 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件經檢察官賴建如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方心瑜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展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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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