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268號
PCDM,110,易,268,2022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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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2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秉睿



選任辯護人 陳玫琪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10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秉睿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正本前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送達於上訴人 即被告陳秉睿之住所地及居所地,分別由被告之受僱人及被 告本人簽收,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憑。被告雖於上訴期間 內之110年12月21日提起上訴,惟聲明上訴狀僅載明「理由 容後補陳」等語,未敘述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 項後段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 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黃園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文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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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