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0年度,395號
PCDM,110,審易,395,202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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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3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明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損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395號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明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 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 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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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