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黃富貴
黃鈺嘉 住新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 之0
黃鈺婷
送達代收人 葉昱廷律師
被 告 李少澤
和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宜約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審交訴字第54號) ,經原
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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