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曉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902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025號 被告陳曉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1年,並於民國110年8月10日期滿,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物,分別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合計共202件)及被 告之犯罪所得,爰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罪 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 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 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40條第3項各有明定。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及被告之犯罪 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明確,並有被告與阿里 巴巴購物網站賣家對話紀錄擷圖、扣案物照片、蝦皮購物網 頁資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 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 定報告書、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 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結果、查獲現場及 扣案物照片、被告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附卷可稽 ,足認係分屬上開法定應予沒收之物。從而,本件聲請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商標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1 仿冒Peppa Pig商標: 氣球共39件 00000000 (000年6月15日) 00000000 (000年4月15日)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 氣球共98件 00000000 (000年9月30日)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3 仿冒熊大、兔兔、莎莉商標:氣球共65件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年2月15日)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4 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400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