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36號
CHDA,110,簡,36,20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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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6號
原 告 甲○○○○○○○○○○○

代 表 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乙○○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
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行政訴訟
法第105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
,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
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
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
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
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
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
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四
、應為之聲明。五、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六、供證明或
釋明用之證據。七、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八、行政法院。九
、年、月、日。」,行政訴訟法第57條亦有明文。再按原告
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
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者、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第3、4、10款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2條規
定,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
事人能力。另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當事人
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
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
務,得為訴訟代理人。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6條規定於簡易
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原告於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一所提之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民國
106年8月29日國空計編字第1060001158號令,即證明原告原
為「空軍防空砲兵第一四二群」隸屬「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
」,於106年9月1日「空軍防空飛彈指揮部」及「空軍防空
砲兵指揮部」併編更銜稱為「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原
告移編併更銜「甲○○○○○○○○○○○」等相關證明文件,應具狀
陳報之。
三、查原告起訴狀之當事人欄中載明原告為「甲○○○○○○○○○○○
,法定代理人為「戊○○」,惟未見原告檢附代表人「戊○○
之證明文件(如派令、人事令)到院,本院無法判斷原告及
其代表人之當事人能力是否完備,原告應補正之。
四、查原告於起訴狀訴之聲明一、記載「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73,573元,於107年5月29日止繳款新臺幣31,573
元整後餘新臺幣42,000元整未繳款,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雖得特定
訴訟標的金額,惟為求程序完備,原告應於補正起訴狀更正
本案訴之聲明一、之記載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2,0
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以茲明確。
五、請原告提出本件兩造間因公法上原因而發生財產給付之行政
契約書等證據資料(例如:志願書、保證書、切結書、協議
書等)到院供參
六、本院依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附證據無從確認原告主張被告應
賠償總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3,573元(尚未扣除已繳納款項)
之計算依據,請原告具狀說明之並陳報計算式,另請提出
關證明文件(即提出文件供本院認定被告自核定起役之日起
所受領之志願士兵3個月待遇〈本俸、加給〉數額為若干元)。
七、請原告提供本件被告申請分期繳納之相關文件,併提出「最
新」之分期付款管制卡供本院參酌。
八、行政訴訟起訴狀內容誤載部分,請原告予以更正。
⒈被告欄之被告住址關於「彰化縣員林鎮」之記載,應更正為
彰化縣員林市」。
⒉事實及理由欄一、第6至7行關於「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林憲輝
清償退伍賠償金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請求被告乙
○○清償退伍賠償金事件」。
⒊呈送法院欄關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記載,
應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⒋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原
告實際提出起訴狀予本院之日期。
九、行政訴訟委任狀內容誤載部分,請原告併予更正。
⒈委任內容欄第1行關於「黃章庭不適服現役賠償事件」之記載
請更正為「乙○○不適服現役賠償事件」。
⒉呈送法院欄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記載,
請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十、原告既有上述之書狀缺漏,除依前揭說明提出補正後之起訴
狀外,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
19條第1項之規定,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
繕本或影本1份,並應於補正後之起訴狀抬頭書明「行政訴
訟補正起訴狀」,案號「110年度簡字第36號」,以資區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麗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當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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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