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林建鏵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偉倫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十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若逾期未補正(未繳
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
二、查報被告張榮顯(起訴記載址: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