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劉漪珠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陳慶得發支付命
令(110年司促字第13914號),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5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65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6042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