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4號
CHDV,111,補,64,202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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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陳老建


上原告與被告陳金田等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七日內,暨補正下列事項,:
原告若委任陳楷楨,請補委任狀正本及渠二人戶籍(或身分)資
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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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