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4號原 告 陳老建 上原告與被告陳金田等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暨補正下列事項,:原告若委任陳楷楨,請補委任狀正本及渠二人戶籍(或身分)資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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