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1號
CHDV,111,補,61,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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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羅婉嫺
訴訟代理人 李佑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吳翠屏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11萬509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萬19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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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