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4號
CHDV,111,補,54,202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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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余謝玉蘭

查原告前聲請對被告黃徽伯間發支付命令,嗣為本院於110年11
月29日以110年度司促字第12585號支付命令發予被告,惟被告已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經載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4860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1萬43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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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