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游佳諭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錫滄等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21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
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登記第一
類謄本(地號全部;均無遮掩)及其使用分區證明;現況(
欲通行之東至西間兩端、及20-6地號)土地彩色照片。
二、並查明上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若有共有人死亡之
情形,並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如繼承人中有死
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
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補正起訴狀編號25.被告陳蕭阿麗、編號75.至79,被告之完
整姓名及住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