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6號
CHDV,111,補,16,202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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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倍立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蘇豆


上列原告與被告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56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6143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若逾期未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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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倍立光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