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楊振承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生仁愛院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生仁愛院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生仁愛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生仁愛 院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下同)86年5月1日報經彰 化縣政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准予登記,並發給法 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前開財團法人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 12屆第4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修改如附表所示,為此 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變更章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為關係人之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1份在 卷可稽,可見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得依民法第62條之規 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附表所示 「修正前條文」業經關係人之董事會決議修改為如附表「修 正後條文」欄所示,並經彰化縣政府備查等情,復有關係人 110年第12屆第4次董事會議紀錄1份、彰化縣政府110年12月 15日府社身福字第1100455595號函1份存卷為憑,應屬真實 。是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關涉該財團法人 之規模及業務,核屬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事項 ,或與維持該財團法人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有關,且 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 之規定尚無牴觸,故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 」欄所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