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72號
CHDV,111,司票,72,202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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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沈宸緯
上列聲請人沈宸緯因與相對人高哲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沈宸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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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