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7號
CHDV,111,司催,7,2022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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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號
聲 請 人 李增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李光泉李奕輝是否已拋棄繼承,倘是,請提出向法院為拋
繼承之釋明文件,倘否,則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等可資
釋明聲請人單獨分得系爭股票權利文件
二、倘繼承人有三人且未協議分割遺產或由三人共同繼承系爭股
權利,則聲請人請更正為三人,並補正三人之印章或簽名
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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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