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7號聲 請 人 李增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李光泉、李奕輝是否已拋棄繼承,倘是,請提出向法院為拋 棄繼承之釋明文件,倘否,則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等可資 釋明聲請人單獨分得系爭股票權利之文件。二、倘繼承人有三人且未協議分割遺產或由三人共同繼承系爭股 票權利,則聲請人請更正為三人,並補正三人之印章或簽名 到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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