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10號
CHDV,111,司催,10,2022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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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永勝

陳昭卿
蘇春輝
陳昭祝
蘇庭弘
陳信詮
裕昇投資有限公司

前列陳昭卿蘇春輝陳昭祝蘇庭弘陳信詮、裕昇投資有限
公司共同
代 理 人 陳永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6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人陳永勝陳昭卿蘇春輝陳昭祝蘇庭弘陳信詮
裕昇投資有限公司之股票掛失證明,股票號碼記載不明確
請提出詳載各張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掛失證明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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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昇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