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76號
CHDV,111,司促,976,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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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7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蘇宥杰即蘇旻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參佰壹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點二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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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