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94年度,698號
SLEV,94,士簡,698,20051201,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698號
上 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水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田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室
法定代理人 丁○○
            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水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
拾陸萬捌仟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參佰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