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12號
CHDV,111,司促,912,2022012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1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聲請對債務人
吳麗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吳麗蘭 於民國98年6月8日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員林戶政事務 所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