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93號
CHDV,111,司促,693,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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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93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理陳昭文


上列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玉豐瓷器有限公司
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玉豐瓷器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
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
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
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
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依據車輛貸款借據暨約定書所載,借款人(債務人)為「玉豐
瓷器有限公司」,保證人為「宋火煌」、「宋王采晴」,故
請更正本件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5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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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豐瓷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