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99號
CHDV,111,司促,599,202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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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99號
債 權 人 新彰化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實中
上列債權人新彰化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阮玉妮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彰化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新彰化國宅公寓大廈住戶規約影本。
三、提出債務人所有之座落於「彰化縣○○市○○街00○0號1樓」建
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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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