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99號債 權 人 新彰化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梁實中 上列債權人新彰化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阮玉妮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彰化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二、提出新彰化國宅公寓大廈住戶規約影本。三、提出債務人所有之座落於「彰化縣○○市○○街00○0號1樓」建 物第一類登記謄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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