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51號
CHDV,111,司促,451,202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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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5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楊舒婷
上列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董信吉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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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