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10號
CHDV,111,司促,1010,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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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1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淑雅


楊宜蓁

一、債務人張淑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柒拾貳元
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零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淑雅、債務人楊宜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
萬陸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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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