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10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淑雅 楊宜蓁 一、債務人張淑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柒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零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張淑雅、債務人楊宜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 萬陸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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