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吳昱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鼎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 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 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並未繳納訴訟費用。又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7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第1項規定,應補繳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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