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8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威廷
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告)胡誌昆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
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2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萬93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將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