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3號
CHDV,110,訴,33,202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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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3號
原 告 洪文解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
被 告 林文章

洪進榮
洪進良

洪家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地號、面積10,174.08平方公
土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分割如附圖所示,編號A1部分
面積1,695.68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洪進榮洪進良共同取得,
並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之比例維持共有;編號A2部分面積3,03
0.86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洪家昌取得;編號A3部分面積3,391.
36平方公尺土地,由原告取得;編號A4部分面積2,056.18平方公
尺土地,由被告林文章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文章洪進榮洪進良洪家昌受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或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地號面積10,174
.08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
所示。而系爭土地係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耕地),其上並無
建物,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兩造間亦未以
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惟其分割之方法迄不能協議決定,
依民法第823條第1 項及第82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
地,依地籍異動索引可知系爭土地於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
原共有人有四人,可分割四筆土地,因此分割方法如附圖所
示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洪進榮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前到場答辯略以 :系爭土地目前無人耕作,其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等語。其 餘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為證,且被 告均未爭執,系爭不動產既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則原告訴請 裁判分割系爭不動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又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 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 第824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復按農業發展條例所稱耕地 ,指依區域計畫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 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 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本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 所繼承之耕地,或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 有;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 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農業發 展條例第3條第11款及第16條第1項第3、4款、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
 ⒈系爭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 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據,係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 ,復經本院會同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至現場履勘 ,地上農作物分布情形有該所收件日期文號110年2月24日二 土測字第306號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可憑。而農業發展條例89 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系爭土地係訴外人林清渊洪四正、 李葉及被告林文章四人所共有,有地籍異動索引在卷可稽, 故系爭土地僅可分割為4筆,已可認定。
 ⒉關於系爭土地分割之方法,本院審酌原告提出附圖所示方法 分割,為被告洪進榮所同意,其餘被告亦均未爭執,復審酌 兩造受分配之土地均與其等應有部分換算之面積相符,並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定等情,因認系爭 土地按上開方法分割,尚稱公平適當,應可採取,爰判決分 割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關於訴訟費用部分,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分 割後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訴訟之訴訟費用,應按應繼分 比例亦即依附表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 為公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原告及被告均應 負擔訴訟費用如附表所示,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 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附表:
編號 共 有 人 應有部分暨訴訟費 用負擔比例 1 林文章 10000分之2021 2 洪進榮 12分之1 3 洪進良 12分之1 4 洪文解 6分之2 5 洪家昌 10000分之2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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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