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3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
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地號;彰化縣○○鄉○○段0
00地號;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彰化縣○○鎮○○段00
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均不可遮掩)
。
二、陳報被繼承人洪仁農(其有一繼承人.洪涼詡、Z000000000)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暨
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如繼承人中有死亡者,亦應
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併先查明其繼承
人有無拋棄繼承?
三、更新起訴狀,列完整被告之姓名、住址,並按被告人數附起
訴狀繕本。
四、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1萬5256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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