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監護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0年度,457號
CHDV,110,監宣,457,202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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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周釧祮

相 對 人 胡麗華

關 係 人 周建志


周怡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改定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丁○○(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指定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丁○○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受監護宣告之人丁○○之長子,丁○○ 前經本院家事法庭於民國110年3月30日,以110年度監宣字 第17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丁○○之次子即相 對人乙○○擔任監護人,及指定丁○○之長子丙○○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然因相對人於111年3月前將辦理移民遷居至印 尼,不便勝任監護人之職,而聲請人係丁○○之長子,丁○○之 其他子女均同意改由聲請人擔任丁○○監護人,爰聲請准予 裁定改由聲請人擔任丁○○監護人等語。
二、按依同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6條之1第1項、第1094條第4項 、第1094條之1規定,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 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四親 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改定適當之監護人;法院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 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1.受監護 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2.監護 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 、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3.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 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4.法人 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



護人之利害關係。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0年度監宣字第17號全卷查 閱屬實。又關係人乙○○於本院訊問時亦陳稱:去那邊(印尼 )幫太太做生意,狀況如何不確定是不是長時間不能回來等 語明確,本院認原監護人乙○○將移居國外,恐長時間不在國 內,自無法照護受監護人丁○○,如由其繼續擔任丁○○監護 人,難認符合丁○○最佳利益,是本院自得依聲請人之聲請 ,為丁○○改定適當之監護人。再聲請人及關係人甲○○為受監 護宣告之人丁○○之長子及長女,與丁○○關係非常密切,且關 係人乙○○及甲○○均同意本件改定由聲請人擔任丁○○監護人 ,並指定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丁○○最佳 利益,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6條之1、第1094條第4項 之規定,改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丁○○監護人,並指 定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爰裁定如主文第1、2項所 示。
四、又按監護人變更時,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之財產移交於 新監護人。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 之財產交還於受監護人;如受監護人死亡時,交還於其繼承 人。前2項情形,原監護人應於監護關係終止時起2個月內, 為受監護人財產之結算,作成結算書,送交新監護人、受監 護人或其繼承人。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對於前項 結算書未為承認前,原監護人不得免其責任,此為民法第11 07條所明定,並依同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時準用之。 本件相對人既經本院另行改定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及指定關 係人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則原監護人乙○○自應依 上開規定,將相對人之財產移交聲請人管理,附此敘明。   
五、再按法院依民法第1094條第3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1106條及 第1106條之1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此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有準用,民法第1094 條第4項、第1113分別定有明文。末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 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本院選定之監護人丙○○ 對於相對人丁○○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甲○○於2個月內開具 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 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指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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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