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10年度,5號
CHDV,110,家聲抗,5,202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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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抗字第5號
抗 告 人 王于文

代 理 人 林輝明律師
相 對 人 王詹玉美



王昶皓

代 理 人 賴銘耀律師
關 係 人 張瑞杰

李慧黛


王雲裳


王雲彩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8日本院1
09年度監宣字第29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事件經審酌全案卷證,核認原審裁定之結果,於法相符, 應予維持,並引用原裁定記載之事實及理由。
二、抗告意旨略以:
 ㈠抗告人對原裁定宣告相對人戊○○○受監護宣告之人及選定抗 告人及相對人乙○○為共同監護人均表同意,惟對原裁定附表 一所示戊○○○包含醫療、照護地點、方式等生活相關事宜, 均由乙○○單獨決定部分不服而予以抗告,茲分述理由如下: ⒈抗告人相較於乙○○更瞭解戊○○○之身心狀況:  本件於貴院前案輔助宣告之抗告審中,係抗告人於照顧戊○○ ○期間,主動發現戊○○○身心及認知狀況較先前不佳,因此聲 請重新鑑定戊○○○之身心狀況,反觀乙○○不瞭解戊○○○之身心



狀況,認為戊○○○之身心狀況沒有受監護宣告之必要。其次 ,乙○○於原審民國109年2月13日民事準備書狀陳述:「…不 料改由聲請人(即甲○○)接手照顧後,竟出現褥瘡,現已完 全臥床,…」等語,可見乙○○對戊○○○之身體狀況完全不了解 ,不知戊○○○早在乙○○委請外勞照顧階段、抗告人接回照顧 前,早有褥瘡之情事,且乙○○雖為醫師,但現今門診除早已 知悉戊○○○患有帕金森氏症而失智之情事,從未親自帶戊○○○ 就醫診治外,更可證乙○○無心照顧戊○○○。再者,乙○○開立 腸胃科診所每週僅週日休診,因為工作關係,沒那麼多時間 陪伴戊○○○,反觀抗告人與配偶己○○均為教職退休人員,兩 人身體狀況均十分良好,且抗告人更與戊○○○同性別,若戊○ ○○臨時有狀況而需緊急處置時,抗告人可隨時掌握處理。 ⒉原裁定認為:「甲○○於前案裁定後,因母親褥瘡問題而將母 親送至照護機構照護,顯見母親身體狀況並非不具專業能力 之甲○○所能周全」云云。惟戊○○○在抗告人接回家照顧前雖 有褥瘡,但身心狀況優於現今,斯時乙○○即將戊○○○送至健 祥田園護理之家安養,豈非更可證明無論戊○○○之身體狀況 為何,乙○○雖為醫師,但相較於抗告人更無周全照顧戊○○○ 之能力?原裁定之認定理由顯然前後矛盾。   ⒊又原裁定以:「…旋於本院改指聲請人乙○○並詢問其身分時, 則正確答出聲請人之名。顯見相對人(指母親)精神狀態雖因 重度失智而達可為監護宣告之程度,但其對聲請人仍保有明 確之記憶。…」云云,顯然前後矛盾,蓋戊○○○既已達監護宣 告程度,即表示戊○○○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且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如此豈可能再將戊○○○前揭當下答 出乙○○之名,做為讓乙○○擔任主要照顧者之真意?次者,戊 ○○○在抗告人接回照顧十個月期間尚有為意思表示之能力, 姑不論乙○○大概平均一個月只來探望一次,戊○○○從未在乙○ ○探望時,明確告知要改由乙○○照顧。甚者,戊○○○罹患褥瘡 並裝置鼻胃管、尿管,於接受治療前,更未要求讓具有醫師 資格之乙○○接手,反而均由抗告人安排治療,在在可證戊○○ ○根本無意讓乙○○擔任主要照顧者。再者,參照貴院前案輔 助宣告事件之資料,戊○○○於108年6月6日即以書面向法院表 示希望由抗告人照顧其生活起居等一切事宜。又參照抗告人 於原審109年9月家事答辯(二)狀提出之錄音光碟,抗告人將 戊○○○從護理之家接回後,戊○○○明確口述略為:母親戊○○○ 根本不知道抗告人乙○○要將其送到護理之家,母親戊○○○就 「空空」聽抗告人乙○○的話去護理之家,去了之後醒來就被 綁住,母親就崩潰了,並叫乙○○來救她,但都沒辦法、沒用 ;被綁了很久,過了一晚,十多個小時,一直求、一直求,



最後清醒後看到甲○○來救她,眼淚直流,甲○○是來救我的, 甲○○幫母親解開,母親戊○○○現在就把將一切都交給相對人 甲○○了等語。可見戊○○○明確表示要由抗告人照顧其生活起 居等一切事宜,實無疑義。原裁定選任乙○○戊○○○之主要 照顧者,係違反戊○○○之真意,乙○○根本無心、無力照顧戊○ ○○。  
 ⒋末者,戊○○○有三名女兒、一位兒子,長女丁○○、參女丙○○已 出具同意書同意由抗告人擔任戊○○○之監護人(即主要照顧者 ),亦可證子女間之多數亦均同意及相信戊○○○由抗告人照顧 為適合。      
 ㈡抗告人對戊○○○之照護計畫如下:關於戊○○○之褥瘡問題,抗 告人會先委託光田護理之家(因戊○○○於109年2月26日至110 年3月3日期間,在光田護理之家受到完善專業照顧,褥瘡傷 口從碗狀大小縮至1公分左右,期間除了帕金森氏症門診固 定拿藥之外,僅於110年2月23日因呼吸聲較大、有雜音而送 員生醫院急診,並無其他就醫紀錄,該次急診檢查結果都很 正常,顯示戊○○○之身體還不錯,光田護理之家照顧非常好 ),俟戊○○○褥瘡痊癒後,再由抗告人接回永靖鄉下住家照 顧,所需硬體設備一應俱全。其次,戊○○○之失智問題,醫 生表示此乃不可逆之疾病,家人陪伴是延緩退化最好良方, 抗告人住永靖鄉下,四周多農田,視野遼闊、空氣舒爽、有 庭院可曬太陽、散心,每天有家人陪伴,抗告人會申請外籍 看護幫忙照顧戊○○○之生活起居,再配合縣府長照政策的喘 息服務、居家醫師和專業護理師,並將鄰近醫護院所機構資 源納入計畫。 
 ㈢原本戊○○○由乙○○聘請外勞在家照顧,後因戊○○○有些狀況產 生,乙○○沒時間照顧,於108年3月突然把戊○○○送到健祥田 園護理之家,戊○○○透過他人打電話向抗告人求救,抗告人 到安養中心時,看到戊○○○被五花大綁,戊○○○看到抗告人就 鬆一口氣說終於有人來救她了,抗告人在安養中心等好幾個 小時,乙○○遲未出現,後來警察詢問戊○○○是否願意由抗告 人照顧,戊○○○回答對,才由抗告人將戊○○○接回。戊○○○罹 患帕金森氏症是從108年開始的,抗告人將戊○○○帶回家照顧 後,都有帶戊○○○看醫生、服藥。又戊○○○在抗告人接回來照 顧之前即有褥瘡問題,從108年3月28日抗告人接回照顧到10 9年1月14日之前,都在抗告人家中及員榮醫院住院,戊○○○ 於108年11月27日、12月9日兩次住院,係因戊○○○褥瘡在員 生醫院看診,並在員榮醫院進行手術,之後因為員生醫院有 震波治療,108年12月9日又轉回員生住院40天,乙○○說看到 戊○○○在抗告人家時褥瘡深可見骨,並非事實,戊○○○是去員



榮醫院治療褥瘡清創才有這個傷口,戊○○○住院四十幾天, 抗告人每天都去看戊○○○,乙○○只去看過2、3次而已。戊○○○ 於109年1月14日到同年2月26日期間住在慈心護理之家,於1 09年2月26到110年3月3日期間住在光田護理之家,光田護理 之家離抗告人住處約十幾分鐘車程,戊○○○在光田護理之家 費用是從戊○○○之退休金支付,戊○○○在光田護理之家的狀況 相當穩定,抗告人兩、三天會去探視一次,從探訪紀錄可知 抗告人探訪六、七十次。
 ㈣乙○○於110年3月3日將戊○○○帶走,並轉到彰化市健祥安養中 心,抗告人每週都會去看戊○○○1、2次,後因疫情關係都用 視訊探視。乙○○將戊○○○帶走時,抗告人有將戊○○○之台銀員 林分行存摺、印章、健保卡、身分證都交給乙○○,當時戊○○ ○之台銀退休金存摺還有新台幣(下同)五百多萬元,每月 優惠存款利息62,000元到63,000元,合作金庫員林分行、土 銀員林分行存款則都低於1萬元,名下財產還有靜修路建物 下的基地(建物是乙○○所有)。110年4月14日,抗告人發現 戊○○○一直抓手,很多點、紅紅的,護理師說好像是濕疹, 乙○○有拿藥給她擦,當場抗告人有拍兩張照片給其他姊妹看 ,隔一週後再去看戊○○○,護理師說戊○○○拉肚子3、4天,乙 ○○有拿藥過去,110年5月6日抗告人去看戊○○○,護理師說戊 ○○○因後腦勺發炎而被乙○○帶去門診,抗告人打給乙○○,乙○ ○說戊○○○有膿瘍、蜂窩性組織炎,要住院進行手術引流及清 創,惟戊○○○頭部受傷送醫開刀當天,乙○○並沒到院,也沒 跟抗告人說戊○○○之手術時間,抗告人跟乙○○之間沒有溝通 管道。抗告人之二個姊妹大學畢業就去美國工作、結婚、生 小孩、就業、定居。抗告人已退休五、六年,抗告人之配偶 己○○校長退休,抗告人有筆房貸餘額一百多萬,抗告人將 前年投資的土地賣掉,還一百多萬元綽綽有餘,抗告人照顧 戊○○○總共花了二百多萬,都有收據。戊○○○現在只能臥床、 無法行走、不太認得人,因為帕金森氏症到最後會變成這樣 ,雙腳會無力,這是自然狀況。倘若貴院能裁定抗告人為主 要照顧者,抗告人還是會跟之前一樣把戊○○○接回親自照顧 、陪伴。     
 ㈤聲明:⒈原裁定附表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戊○○○包含醫療、照護地點、方式等生活相關事宜,均由監護人乙○○單獨決定部分廢棄。⒉另增加附表一第二點後段存款孳息的運用,由抗告人決定。⒊上開廢棄部分,受監護宣告之人戊○○○包含醫療、照護地點、方式等生活相關事宜,均由監護人甲○○單獨決定。               三、相對人乙○○答辯略以:
 ㈠乙○○是內科腸胃肝膽科醫師,診所開業20年,戊○○○一直以來 均由乙○○照顧扶養,自99年4月間起,乙○○聘僱外籍看護, 在戊○○○之彰化縣○○市○○○街0號住家照顧戊○○○戊○○○原羅 患帕金森氏症,乙○○拜託巫錫麟醫師看診,以往均定時服藥 控制病情,精神狀況、記憶力並無惡化跡象,嗣於108年間



,因新聘外籍看護適應環境不良且經驗不足,無法勝任照顧 戊○○○之工作,致戊○○○跌倒數次,數度送醫急診,考量戊○○ ○已不適合居家由外籍看護照護,經與戊○○○討論後,決定先 將戊○○○安置在護理之家,看戊○○○能否適應,再依其意願調 整照護方式。乙○○遂於108年3月24日陪同戊○○○前往彰化市 健祥田園護理之家安置,抗告人竟於108年3月28日將戊○○○ 帶回彰化縣○○鄉○○路0段00號夫家住處,聲稱要親自照顧戊○ ○○,斯時戊○○○雖步履蹣跚,但仍能步行,並未罹患褥瘡, 然於抗告人照顧期間,戊○○○惡化到需完全卧床,失智到需 完全依賴他人料理日常,其骨尾處更深陷一難癒合的第四級 褥瘡傷口。嗣於109年年初,抗告人自知照護能力不足,無 法獨自親自照顧戊○○○,遂將戊○○○安置在光田老人養護中心 ,乙○○再看到戊○○○的時候,褥瘡傷口已經深可見骨。又抗 告人於108年3月間把戊○○○接去照顧時,戊○○○原本只是輕微 失智,於108年5月14日在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進行精 神鑑定時,診斷僅罹患輕度失智症、帕金森氏症,意識清醒 ,一般對答可切題回答,也會主動表達澄清,且語言流利, 因認其「受意思表示及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 ,但尚未達到喪失之程度」,後來在抗告人照顧期間,於10 9年8月4日再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於光田老人養護 中心進行精神鑑定時,其病情已惡化為重度失智症,已不能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結果,終 至須為監護宣告,可見抗告人確實沒有足夠能力照護戊○○○ 。   
 ㈡乙○○於110年3月3日將戊○○○安置於健祥田園護理之家,該處 環璄清幽,乾淨衛生,落實訪客管制措施,有專業護理人員 24小時三班輪流看顧,三餐準時提供,不僅能如醫院般正常 發藥,更有帶看診、代拿藥等服務,必要時更有定期復健師 幫助有需要的住民。該護理之家臨近彰化市區,離乙○○住所 車程不到10分鐘,乙○○有充分時間去探望,戊○○○也有更多 機會親近孫子。在醫療方面,健祥護理之家與彰化基督教醫 院及秀傳醫院均有合作,且有充足護理人力,乙○○隨時可接 電話得知戊○○○狀況並立即應變,不因看診而影響履行照護 戊○○○健康的責任與義務。 
 ㈢戊○○○在罹患重度失智症情形下,於貴院家聲抗案鑑定時,仍 能辨認出乙○○並叫出名字,可想見戊○○○還是希望由乙○○來 照顧。戊○○○雖有4位子女,但3個女兒過去皆未曾奉養戊○○○ ,抗告人婚後即與配偶、婆婆、配偶之弟等人同住在彰化縣 ○○鄉○○路0段00號夫家住處,僅偶而返回娘家探視戊○○○,對 戊○○○身體狀況本不甚了解,戊○○○對抗告人及其配偶、家人



亦不甚熟悉。原裁定盱衡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照護戊○○○之 能力及意願後,考量戊○○○應由專業照護機構照護,可由乙○ ○本於醫師專業研議戊○○○最佳照護方式,而指定乙○○為主要 照顧者,認事用法甚屬妥切,亦符合戊○○○之意願,抗告人 之抗告顯無理由。
 ㈣戊○○○之前膝蓋有手術過,爸爸過世後,需要有人照顧戊○○○ ,都是乙○○帶戊○○○做巴氏量表,除了褥瘡、皮膚不好、巴 金森氏症外,無其他疾病。108年3月份之前,戊○○○有次去 全聯的時候跌倒,另一次也是在外面跌倒撞到額頭、眼睛去 員基就診,那時戊○○○狀況已達巴金森氏症不能控制階段, 往前邁步力量都沒有,外勞也沒讓戊○○○按時服藥,乙○○因 為要工作,才決定在108年3月底將戊○○○送去健祥田園護理 之家就近照護,有陣子控制得不錯,後來戊○○○明顯失智, 後續身體會慢慢僵硬、容易感染,機能慢慢退化。在乙○○照 顧期間,戊○○○雖然行動緩慢、無法正常行動、屁股會癢, 但基本上沒有臥床,屁股也不會痛,係因抗告人把戊○○○帶 回夫家住處,請非法外勞照顧,晚上沒讓戊○○○翻身,戊○○○ 情況才變壞開始臥床、產生褥瘡,證明抗告人沒能力照顧。 戊○○○之頭部狀況係因褥瘡造成身體轉身不易,乙○○有請健 祥田園護理之家注意戊○○○的傷口情況並拍照,乙○○一看是 毛囊炎,就趕快讓戊○○○住院打抗生素,在戊○○○手術期間, 乙○○雖然因工作沒辦法到,但有跟整形外科醫師電話聯絡, 也有請看護幫忙處理,持續早晚拍照給乙○○,從未置戊○○○ 於不顧。戊○○○的情況不穩定,安置在健祥田園護理之家醫 療很方便,而且乙○○5分鐘就可以到,乙○○會跟醫師討論最 佳治療方式,乙○○之診所門診時間為週一、三、五早上、下 午,週二、四是早上、晚上,週六是早上,乙○○有請三個正 職的護理師,一個兼職的護理師,不可能沒時間照顧戊○○○ 。乙○○拿到抗告人給的存款餘額就是五百多萬元,一個月孳 息是56,000元,其他不動產就是靜修路房子的土地,還有一 部分是台銀人壽的保險。戊○○○轉到健祥田園護理之家,一 個月費用約五萬三、五萬四左右,傷口照顧、呼吸照顧、尿 袋都要另外花費,但戊○○○的孳息每年愈來愈少,費用亦由 乙○○支出。
 ㈤抗告人於108年3月28日前往健祥田園護理之家,將戊○○○帶回 其夫家住處後,旋即於108年4月12日向貴院聲請宣告戊○○○受監護宣告之人,亦即抗告人認為戊○○○在其接手照顧時 ,已不能有效為意思表示,且無法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詎抗告人在監護宣告事件程序進行中,竟於108年7月5日將 戊○○○原向台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鴻福還本終身



壽險、保險金額50萬元之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 辦理變更要保人及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生存保險金受益人為 抗告人,嗣抗告人於109年6月29日申請解約,將解約金全數 取走,以償還其貸款。然戊○○○早已於99年11月9日將上開台 銀人壽保險公司保單受益人變更為乙○○,且於101年10月9日 在經公證之預立遺囑中,記載上開台銀人壽保單之身故保險 金由乙○○取得。足見抗告人辦理變更上開保單之要保人為抗 告人,顯然違反戊○○○之意思,其目的在取得保單之解約金 。況抗告人主觀上既認戊○○○之意思表示能力有障礙,而向 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何以又認戊○○○能於108年7月5日有效轉 讓上開保單權益予抗告人?顯見抗告人積極爭取擔任戊○○○ 主要照顧者之動機令人存疑。又據戊○○○在台灣銀行員林分 行退休金帳戶明細所示,抗告人自108年10月起至110年2月1 日,每月從上開帳戶提領現金6萬元至26萬元不等,總計提 領161萬3千元,惟其支付光田護理之家(109年2月26日至11 0年3月2日)費用僅合計51萬6349元,其中109萬餘元是否均 用於支出戊○○○其它生活費用,未見抗告人說明或出示相關 支出明細及單據,益徵抗告人並非無私無我,不適於擔任戊 ○○○之主要照顧者。至抗告人提出戊○○○在其照顧期間某些言 語片斷紀錄,意欲證明戊○○○同意由其照顧云云,惟當時戊○ ○○因罹失智症狀,神智不清,其係在何種情境下發言?是否 係其本人之意思?均已無從查考,要難遽為採信。 ㈥戊○○○目前在健祥田園護理之家受照顧良好,褥瘡也在復原中 ,沒有其他不良狀況。乙○○每週都有親自去看戊○○○,可完 全掌握戊○○○的健康狀況,也有能力持續照顧戊○○○,並未把 戊○○○丟在安養中心,由乙○○擔任主要照顧者並無不當。又 戊○○○罹患重度失智,已無法分辨人、事,目前雙腳無力、 臥床,只認得乙○○,需要的是專業醫療人員在旁照顧,而非 由抗告人在家中請外勞照顧。戊○○○跟抗告人同住時候僅面 對抗告人一人,但在護理之家有很多住民,護理師會帶很多 活動,可讓戊○○○跟人群接觸,戊○○○在健祥還會唱卡拉OK, 已慢慢接受健祥田園護理之家的環境等語。並聲明:抗告駁 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 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 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 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 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 11條第1項及第1111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相對人乙○○向本院聲請對戊○○○為監護宣告,經原審於 110年2月8日以109年度監宣字第299號裁定宣告戊○○○為受監 護宣告之人,並選定乙○○、抗告人共同為戊○○○之監護人, 暨指定關係人己○○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嗣抗告人提起 抗告,並未對宣告戊○○○受監護宣告之人部分表明不服, 是戊○○○受監護宣告之部分業已確定,即不在本件抗告審理 之範圍。
㈢次查,抗告意旨對原審選定抗告人及乙○○為共同監護人表示 同意,惟對原審裁定戊○○○包含醫療、照護地點、方式等生 活相關事宜,均由乙○○單獨決定部分不服。本院綜合全部卷 證後,認:抗告人及乙○○對於母親戊○○○均有照顧之孝心, 惟對於照顧之方式有歧異,抗告人主張由其在家自行及聘僱 外傭照顧,乙○○則主張由安養機構照顧。查戊○○○因罹患帕 金森氏症,已重度失智,不認得人,無法行走只能臥床,此 有原審卷附監護鑑定書可稽,並為抗告人及乙○○所不爭執, 是足認戊○○○已需專人全日照護。又抗告人係52年次出生, 已將近60歲,且老年照顧乃長期體力及壓力之考驗,抗告人 體力已無法獨自照顧戊○○○,雖說可聘僱外傭協助,惟外傭 或有專業度不足、流動率高或照護意願低落之問題,有其風 險及不確定性,況且讓戊○○○搬離其目前已適應之環境,亦 有不妥,故抗告人之照護計劃尚難認為對戊○○○有利。又經 本院調查結果,戊○○○現由乙○○為主要照顧者,安非入住健 祥田園護理之家,照顧情形並無不當,此由抗告人陳稱一直 有去探視戊○○○,其復未曾質疑健祥田園護理之家有照顧不 當之處,即可明之,則有關戊○○○之醫療照護等生活相關事 宜,由乙○○單獨決定,應認對戊○○○有利。至於抗告人又稱 戊○○○於108年間指定由其任照顧者,且為其他子女所同意云 云,惟查戊○○○於108年之前已有失智之症,108年間抗告人 曾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125號),是足 認斯時戊○○○之認知能力已有不足,易受外界影響,則其表 示之意願,自不足採為決定其照護方式之重要依據,附此敘 明。
㈣綜上所述,本院審酌抗告人之照護計劃,風險及不確定性均 高,且戊○○○目前由乙○○照顧,並無失當之處,堪認原審選



定乙○○為戊○○○之主要照顧者,已充分考量戊○○○身體照護之 需求,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洵屬適當。抗告人仍 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原裁定主文關於戊○○○ 醫療、照護地點、方式等生活相關事宜,由乙○○單獨決定部 分,並請求將上開戊○○○生活相關事宜及存款孳息的運用, 改由抗告人單獨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裁定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 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楹榆
法 官 詹秀錦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出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應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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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